請注意!醫師六年更換執業執照,將於98年4月22日到期!!
依96.08.17行政院衛生署令:修正「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如附件)
本會重點摘錄下;請會員多加注意,以免屆時無法完成換照,影響自身權益!
▲ 醫師申請執業登記,除原需準備文件外,需另提出繼續教育之證明文件方得申請執業(第3條6、7項)。
▲ 醫師辦理執業執照更新,應於其執業執照有效日期屆滿前三個月內(新版才有備註日期),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及執業執照費,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申請換照(第4條):
一、………..
二、……….
三、完成第8條第一項各款所定繼續教育之證明文件(非專科醫師者)。但專科醫師應檢具者,為完成第8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定繼續教育之證明文件。即有專科醫師資格者除有效期間內之專科醫師證書亦應另行檢具醫學倫理…等由台灣醫學會認證之十八點繼續教育證明文件。
▲ 醫師執業,應每六年接受繼續教育之課程積分達一八○點以上(第8條):
一、 醫學課程(由台灣醫學會認證之學分證明、具專科醫師資格除外)。
二、 醫學倫理、醫療相關法規、醫療品質合計至少應達十八點,且其中應包括感染管制及性別議題之課程(本會將安排於97年度學術課題中)。
▲ 本辦法施行前已領有執業執照之醫師,應於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申請換領執業執照,即執照上有備註有效日期(新版),若前未申請換領者,請速洽台中市衛生局醫政課辦理(第15條)。
※近來有一些未具專科資格之會員參加各專科醫學會辦理之課程,亦需另行檢附上課證明向台灣醫學會申請認證,其進修學分不等同認證學分,且每認證學分收$50,最高$5,000。
※專科醫師證書之換證與執業執照之換照不同,專科證書依各專科學會之規定學分數換發,換照時檢附之專科證書需為有效期間內即可(不管效期長短),且另提醫學倫理…等十八點課程證明文件。
※繼續教育學分查詢可上衛生署「衛生保健便民服務網」網站查詢(已連結在公會網站,公會網站首頁下方),進入後,於右上角輸入個人--帳號:身分證號碼;密碼:出生月日四碼+身分證後四碼即可。
台中市醫師公會 整理
96年0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