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三條 |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開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大會職權,會員每十人選出代表一人,任期兩年。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
| 第十四條 |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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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訂定與變更章程。 |
| 二、 |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
| 三、 |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
| 四、 |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 五、 |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
| 六、 |
議決本會財產之處分。 |
| 七、 |
議決本會之解散。 |
| 八、 |
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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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條 |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候補理事五人;監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由會 (會員代表) 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
| 第十六條 |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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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
| 二、 |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
| 三、 |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
| 四、 |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
| 五、 |
聘免工作人員。 |
| 六、 |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 七、 |
其他應執行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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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條 |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及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
| 第十八條 |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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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
| 二、 |
審核年度決算。 |
| 三、 |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
| 四、 |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
| 五、 |
其他應監察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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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條 |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
| 第廿條 |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
| 第廿一條 |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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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喪失會員資格者。 |
| 二、 |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
| 三、 |
被罷免或撤免者。 |
| 四、 |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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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廿二條 |
本會置祕書長一人,為無給職;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
| 第廿三條 |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 第廿四條 |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