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程
 
組 織 架 構
 
入會申請
 
資料下載
協會章 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台中市診所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公益團體,宗旨如左:
 
一、 宣揚醫德提昇醫術,以增進全民之健康與福祉。
二、 協助政府制定相關醫療政策及推行健康保險制度。
三、 保障會員之權益,謀求會員之福利。
第三條 本會以台中市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中市,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辦事處。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 協助政府推行健保制度及接受委辦事項。
二、 宣揚醫德,提昇醫術。
三、 促進基層醫療發展以增進全民健康與福祉。
四、 協助政府制定相關醫療政策之有關事項。
五、 提供社會大眾醫療保健之有關事項。
六、 爭取會員權益,謀求會員福利之有關事項。
七、 有關符合本會宗旨之其他事項。
第二章 會 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如左列:
 
一、 基本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設籍本市,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具有醫師資格,且從事基層醫療開業者,須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成為基本會員。
二、 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不具前項資格,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具有醫師資格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成為贊助會員。
第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八條 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 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 經會員大會議決除名者。
第九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十條 會員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一條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第十二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員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開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大會職權,會員每十人選出代表一人,任期兩年。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 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 議決本會財產之處分。
七、 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 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候補理事五人;監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由會 (會員代表) 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 聘免工作人員。
六、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及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 審核年度決算。
三、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廿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廿一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 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 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二條 本會置祕書長一人,為無給職;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第廿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廿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廿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第廿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廿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 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 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 財產之處分。
五、 團體之解散。
六、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第廿八條 理事會每二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二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廿九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兩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 入會費:新台幣壹仟元。
二、 常年會費:新台幣貳仟元。
三、 事業費。
四、 會員捐款。
五、 委託收益。
六、 基金及孳息。
七、 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兩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劃、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後兩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於八十四年二月十九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八十七年九月廿日第二屆第二次會員大會第一次修訂;九十一年七月十四日第四屆第二次會員大會第二次修訂。
   

地址:台中市文心路一段306號10樓之4 (生產力大樓)  TEL: 04-2329-8995  E-mail: amctt.tc@msa.hinet.net